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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6)市安监局牵头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7)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分析研究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情况,协调落实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各项工作。

  4.2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

  (1)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人员集中到市“三防”指挥部办公,直至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

  (2)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的意见,发布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准备转移进入安全避风场所的通知。

  (3)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核实无动力修造船舶的数量、船型、船籍、吨位及防台风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中的问题。

  (4)各级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督查重点区域、重点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5)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启动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台风工作措施预案,及时恢复修造船舶的动力,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泊位调整和转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各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人员检查台风期间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措施。

  4.3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阶段

  (1)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及时通知所属船舶修造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并督促企业执行;深入企业组织开展防台检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2)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停泊在舾装码头的所有船舶全面撤离,进入防台预案安全场所,落实好船坞内防台船舶的各项安全措施。

  (3)舟山海事局对辖区水上安全开展检查,发现在公共锚地锚泊、舟山跨海大桥附近水域靠泊或锚泊以及其它违规避风的无动力修造船舶,会同当地政府立即处置。

  (4)市港航局相关部门合理调度拖轮拖带作业计划,重点保障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及重点区域企业。配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好机动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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