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全面、客观、快捷地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更好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健全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审核、评估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及时落实。
二、加强统计工作,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浙统〔2011〕64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数据同级报送和上报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填报。为确保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不重复、不遗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各县(区)建设局要定期整理新开工建设项目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同级统计部门,并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填报基层表。各级统计部门要对部门综合数据和基层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予以反馈。各项指标数据的截止期为当季25日,市级有关单位在每季度末月28日之前将相关数据表式报送到市统计局。县(区)有关单位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时间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协商确定。县(区)统计部门在每季度后月1日之前将汇总整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报送市统计局,上报数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核、评估,确保准确、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