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政发〔2011〕23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01〕11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5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不变。
二、降低参保人员部分支付项目的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使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降至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三、降低参保人员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分段计算”的自付比例。在职职工由现行的在起付标准以上,不足6000元的个人负担15%;6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12000元至26000元个人负担5%,分别降至12%、8%、4%;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自付比例由现行的12%、8%、4%分别降至9%、6%、3%。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2.6万元调整为4万元;超过4万元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最高封顶线由现行的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6万元调整为28万元。
五、从2011年3月1日起,城镇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视同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职工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该职工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本通知下发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和职工已参保(含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