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完成2010年环保目标任务单位的决定
(兰政发〔2011〕22号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紧密配合下,我市环保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1355”总体发展思路和“打好六大战役、实现六个突破”工作部署,以“治污染”为主线,以“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为载体,以污染减排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任务,加大环保投入,强化环境执法,全面完成了年度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考评结果,市政府决定:
一、对完成环保工作成效显著的七里河区政府、城关区政府、市环保局予以表彰,各奖励60000元。其中七里河区政府、城关区政府的表彰奖励,按《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的通报》(兰政发〔2011〕18号)执行。
二、对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任务较好的西固区政府、红古区政府、皋兰县政府、市环境监察局、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监测站、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各奖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