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六)建立台帐,每日记录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保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