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在办理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处理厂(场)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污染及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专人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整的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五)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