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以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