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儿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职能。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减少不良文化对儿童的影响,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社区(村)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中的参与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3.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4.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
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5.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6.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
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防止儿童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7.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校园附近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8.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
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及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9.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提高儿童友好家园的运行能力,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0.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
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区、县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1.保障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
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12.增强儿童环保意识。
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3.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贯彻落实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强化执法,在执法中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的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的登记管理制度。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确保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并减少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8.依法保护儿童人身权利,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10.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11.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2.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3.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参与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
2.加强法制宣传。
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深入推进“送法进校园”活动,提高儿童本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
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
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
提高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制度。逐步落实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保护儿童人身权利。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解救手段,提高儿童及其家长的“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不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