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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衢政发〔2011〕97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调整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法。为更加贴近困难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将按季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改为按月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并将其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价格指数参照省平均价格指数测算。

  三、改革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四、价格补贴发放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的补贴标准,改为按月计算价格补贴后,原则上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1.5倍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价格补贴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1.5(倍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元。

  其他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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