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1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后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申报时报送填好的并附本人签名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
《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个税申报表》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三、纳税人可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部门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代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附报委托申报协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