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机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三、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删除第四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四、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删除第三十七条。
五、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一)删除第十四条中的“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按规定标准承担”。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中的“采取防疫措施予以封锁、控制和消灭”修改为“采取措施,彻底消灭”。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修改为“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七、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八、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