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第5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代省长 鹿心社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条中的“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