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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红色);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橙色);较大地震灾害(Ⅲ级,黄色);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蓝色)。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 7.0级地震,或发生在杭州湾的县(市、区)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 6.0级地震,或发生在杭州湾的县(市、区)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强烈有感地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 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工作原则
  1.履行职责,快速反应。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市各级政府应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响应,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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