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1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第2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环境保护、工商、质监、广电、新闻出版、安全生产、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并在其产品上标明“焰火燃放活动专用”或者“个人燃放”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