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要求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备案并纠正有违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内容的意见》(浙府法备〔2011〕41号)要求,对《
湖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政办发〔2011〕19号)相应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一、第十四条第(三)项“资金拨付和管理”中删去“退役士兵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20%培训(学)费,由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作相应扣减。”
二、第十六条第(四)项“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中删去“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培训(学)费,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业)后,由各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20%培训(学)费不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