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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部署,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均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规定权利义务等情形的,均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三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事项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均应宣布失效。

  二、清理工作的任务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主管实施、谁负责清理”的要求进行清理。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文件目录,逐个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及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理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共同负责实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并填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附件1),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行政中心2号楼6楼行政法规处)。市政府主管部门对认为需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重新起草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批准程序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市政府主管部门清理意见为“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废止、宣布失效理由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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