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分区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农贸市场举办者为改造提升的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并按年度对各县区完成情况组织考核。
(二)成立湖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
(三)成立湖州市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见附件3),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按照改造提升工作目标、标准和程序,认真抓好辖区内和所属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见附件4),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面完成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市场布局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适当规模”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湖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城市规划需配建相应规模农贸市场的,应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农贸市场配建等相关内容,开发单位应按照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国资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
(二)实施政府专项补助。我市对在三年改造提升期间(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实施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给予专项补助:
1.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的标准,按规定给予土地、税收、建设、用水用电等相关扶持政策,降低农贸市场改造经营成本。
2.市政府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立相应配套资金。
3.对依法登记,并纳入三年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的6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按照属地原则实施,市、区各分担50%。
4.对农贸市场配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粮局、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市场举办者在农贸市场享受政府改造提升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应全额返还财政补贴资金。三县可参照执行。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纳入县区年度目标责任制相关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