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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高校要建立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明确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要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件(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开辟信函、传真、网上处理系统等多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该是现有的。当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并根据《办法》第九条,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与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学校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时,应当咨询有关法律专家、保密和档案管理部门意见或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建立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要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各级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公开前必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重点是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进行审查。要准确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对难以确定密级的拟公开信息,由学校提出公开的初步意见交上级保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核期间可暂缓公开。学校要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审查程序严格规范。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是建立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学校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

  三是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学校要采取积极的舆情疏导措施,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学校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机制,不断拓宽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针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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