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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等学校是《办法》的实施主体,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学校(校长)办公室,是全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拟定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校内各单位、部门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职能的机构明确具体从事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职责,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开展相应工作。信息化部门要主动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学校信息化建设、电子校务等工作协同推进。

  三、建立工作机制,做好高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高校要建立高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公开的职责、方式、流程和时限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抓紧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对《条例》发布以后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密法》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和不公开的信息。凡符合《条例》九条和《办法》第七条要求的信息,均应编入本校信息公开目录。对于《办法》施行后制作、获取的信息,还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明确其信息公开属性,符合主动公开要求的要编入公开目录。要将与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应从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编制更详细、更具体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建立明确规范的内容体系,落实责任分工,避免公开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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