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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三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拥有注册商标;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获得徐州市质量奖称号并具有2名以上卓越绩效模式企业自评师。
  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组织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质量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二)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定方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得出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有多家企业或组织得分达到600分及以上,按得分高低排序,一般得分较高者获奖。如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度4月份开始,年底前评定结束,并在全市质量大会上颁奖或专门召开市长质量奖颁奖大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文件,明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市政府和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我市主流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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