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三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拥有注册商标;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获得徐州市质量奖称号并具有2名以上卓越绩效模式企业自评师。
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组织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质量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二)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定方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得出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有多家企业或组织得分达到600分及以上,按得分高低排序,一般得分较高者获奖。如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度4月份开始,年底前评定结束,并在全市质量大会上颁奖或专门召开市长质量奖颁奖大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文件,明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市政府和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我市主流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