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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方法及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报市长批准。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和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方法及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培训和考核各企业或组织卓越绩效管理自评师;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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