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经研究,对《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增强经营业绩,不断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资格审核、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审、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为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障,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已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定1家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为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广泛推行,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每年评定10家左右徐州市质量奖企业或组织,进一步夯实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