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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城管部门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告知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国土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国土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二)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
  (三)住建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四)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五)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接到报案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国土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六)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七)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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