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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联合办案机制,提高联动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加强国土与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的联动,增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强制力。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按照相应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置力度与效果。
  (四)建立月报制度,定期将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上一级国土部门。
  (五)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市级国土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执法日常工作开展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党委、政府及领导批转的案件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国土部门会同规划、城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未处理完毕前,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第十条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巡查,对确定为违法违规用地的违法建设,应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城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等部门配合,对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应当核准的项目,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对在违法违规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房产登记部门对在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水务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复耕、扶植工作进行督促和验收。对违法违规用地涉及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占用林地等行政许可手续,并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工商、环保、滇管、文广电体、公安、地税、民政、商务、卫生、教育、交运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依法予以注销或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 国土、发改、规划、住建、林业、水务、工商、交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态监管,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开竣工时间、用地标准、投资强度、规划用途开发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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