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住建、城管、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滇管、民政、商务、卫生、交运、教育、监察、公安、工商、地税、文广电体、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由国土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单位)协同行动,共同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组织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且不得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第八条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受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的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国土动态巡查责任制。按照《国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规定,每天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建立国土违法预警机制。强化基层国土管理所的监督检查和违法预警责任,完善乡村执法信息员制度,全市各行政村分别聘请一名“土地协管员”,拓宽土地执法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动态巡查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和处理在起始阶段,杜绝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