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昆政办〔201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格局,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昆明市土地行政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国土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考核评价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及时督促,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