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文书统一格式(略)
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大决策听证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听证程序,提高听证质量,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听证机关)的领导干部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改进工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未答复听证申请的;
(二)利用重大决策听证搞“假听证、假民生、假民主”,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
(三)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拉拢、收买听证代表,影响听证会公正的;
(五)不按规定派员出席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听证会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七)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的;
(八)未按规定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被问责的情形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