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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问责规定的通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听证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报送听证报告的,应当经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同意,但总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一)听证机关是否适当;
  (二)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和听证代表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
  (三)听证程序是否规范;
  (四)听证机关是否正确处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五)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对符合规定的,审查予以通过;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听证机关补充材料或者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经审查通过的听证报告,听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经审查通过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之一。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听证会进行报道,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听证会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听证工作的数量、程序规范、听证报告的审查情况等,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具体的考核标准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政府督查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施行的《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政办〔201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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