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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问责规定的通知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七)制定和调整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制度;
  (八)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电、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轻轨、地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十一)审核、核准和审批可能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审批项目;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在召开听证会前,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省政府指定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实施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时限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
  听证机关除组织听证外,还应当采取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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