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问责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
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问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听证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决策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决策听证的推进工作,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同级监察部门、政府督查机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