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对房屋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费
房屋拆除并施工时,土地权利人先获得50%的补偿费;待项目经市级专家验收合格,并颁发《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交易后,由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按照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供的补偿花名册直拨剩余款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的补偿费由补偿基价和增值收益价款两部分组成:补偿基价按照1.7万元/亩执行,根据“地票增值收益部分按照85%:15%的比例再次支付给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值收益按照0.4万元/亩执行。补偿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取得《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并经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后,由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按照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供的补偿花名册直拨给项目所涉村(居)。
4、工作经费
测绘的农村建设用地形成项目时,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按照项目复垦面积拨付20%工作经费给项目所涉街道(乡镇);项目取得备案通知书时,按照项目复垦面积累计拨付40%工作经费;项目通过市级专家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复垦地面积累计拨付70%工作经费;取得地票价款后,按照实际复垦面积据实拨付剩余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照县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加快农民新村建设
加快农民新村建设是做好今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决定性因素,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前启动,对确因住房条件差、生活不方便的群众采取建设农民新村的方式进行统一安置。
(一)规划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立即开展农民新村选址工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上,在3月底前至少完成2个农民新村示范点选址工作。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城乡建委要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选址论证及统一规划设计工作。务必做到规划统一、施工灵活、选址合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选址确定后,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组织群众采取联建、统建或自建的方式加快建设,确保“拆旧建新”农户能够在复垦完成后及时入住。
(二)土地指标
原则上“拆旧建新”农户在25户以上修建农民新村,农民新村建设用地从受益户(建设新居的农户)村集体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中实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