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强化公共服务。各有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登记、报审过程中需出具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上市后备企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市上市办及相关部门派员专门协助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主动服务,协助拟改制上市企业明晰股权(产权),协助配合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上市办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上市办召集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初审后,按资金申报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享受上市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按季度向市上市办提交上市工作报告,上市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时要实时报告市上市办。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落户昆明,共同推动我市企业上市。
第十三条 建立上市补助约束机制。对企业争取上市期间享受的项目补助,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或迁址市外的企业,应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退还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上市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缴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各种政策性扶持及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把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目标统一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目标督查管理,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在考核年度内,对完成目标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辖区内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进展的,由市政府按目标督查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每实现一户企业上市,市财政奖励其领导班子50万元;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贡献突出的市级有关部门,奖励10到50万元。把企业上市募集到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纳入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级部门的招商引资考核数。鼓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政策措施和工作力度,推动上市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为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渠道上市融资,本实施办法除支持企业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外,在其他证券市场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回昆明市辖区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与鼓励上市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较优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