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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一年度选择部分审计项目进行联合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汇总每一年度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加强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逐步探索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明确结果公开的程序和形式,探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及时处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会商机制,实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建立完善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选人用人责任和经济责任“三责联审”的履责联审制度,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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