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关注: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情况;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高校负责人关注:学校教育事业规划和发展情况;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
关注决策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决策效果(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等。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
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尤其是财政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内部管理情况的评价
关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及其执行效果;对分管部门、行业、下属企业的业务活动、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及其效果等。
(五)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
关注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