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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审计评价结论应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作出。

  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据相关标准,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意见。

  (二)重点评价原则。围绕被审计者履责主要工作业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主要方面进行评价。

  (三)谨慎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应与审计内容一致,评价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责任制考核目标、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不能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不同种类的审计对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应当建立在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并合理利用统计数据或党委、政府有关考核数据。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地区、部门、单位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评价

  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关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决策和实现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主要领导干部关注:部门或单位发展目标(业务工作指标、事业发展指标)的实现情况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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