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高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学校总体发展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经济管理权履行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况应作为审计的重点。
第四章 审计准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安排及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召开审计集中动员会议,向本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通报审计对象安排和审计工作方案,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组成经济责任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应主动向同级纪委、组织和监察机关等了解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和具体要求,广泛听取意见,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及主要工作绩效。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布置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通知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职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开展民主测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