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合理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数量,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点,确定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相对应的审计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区)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税源培植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环境治理及环境改善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要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战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采购、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