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有条件的,可建立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局。
第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告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与组织部门应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专项资金等审计相结合。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十六条 实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以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
第十七条 实行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联席会议报告的制度。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强化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辖权限范围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