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委办通[2011]7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4日
湖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包括:
(一)县(区)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市、县(区)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市、县(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等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