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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2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四)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森林防火实行“四个一律”和“五个负责”。“四个一律”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经济处罚;公职人员除依法经济处罚外,一律交纪检、监察部门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行政问责;对被处罚的人员,一律在媒体曝光。“五个负责”即森林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六、重点林区设立固定(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单位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做到领导到位、宣传防范到位、经费人员到位、指挥扑救到位。对防范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和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后果的人员,一律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八、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开展辖区范围内森林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活动。对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及驻林区厂矿、企业、学校、农家乐(经营单位)等开展隐患重点排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林区森林安全。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野外火源“五个百分百”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精神病人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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