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2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昆政发〔2011〕75号)
昆明市是全国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冬春季节极易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已成为我市一种常态自然灾害。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加强2012年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500米以内)。
三、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封山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内进行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三)林区室外吸烟、乱丢火种;
(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五)烧火取暖、野炊或在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
(六)焚烧地埂、麦根、枯枝杂草、堆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
(七)燃烧垃圾;
(八)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九)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
(十)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森林高火险期(3-4月)停止审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和林区经营实体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第(二)至(九)款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和林区经营实体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条第(十)款规定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