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下达的百亿、十亿企业当年度目标任务的,分别得10分。未完成的,百亿企业每减少1家扣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顺推至下一年度),十亿企业每减少1家扣2分。超额完成的,给予加分,加分方法如下:
百亿企业,每新增1家得5分,其中2011年、2012年新增的,按120%计分;2013年、2014年新增的,按110%计分;2015年新增的按100%计分。
十亿企业,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家得1分;其中超当年目标任务的,每增加1家得3分。
(2)累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下达的百亿、十亿企业累计目标任务的,分别得10分。未完成的,上年度已达到百亿的企业每减少1家扣5分、十亿的企业每减少1家扣2分。
2.大企业倍增潜力评价(30分)
(1)在建项目评价(10分)
当年度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当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
(2)上市企业评价(8分)
按《嘉兴市企业上市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嘉金融上市[2010]1号)进行考核,得分最高者得满分,其他按比例计算得分。
(3)品牌质量评价(6分)
当年度新获国家、省级品牌的,每个品牌分别得1分、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当年度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每个标准得1分;主持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4)技术创新评价(6分)
当年度每新增1家国家级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得1分;每新增1家省级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当年度每新增1家高新技术企业,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上述(1)至(4)项中,除第(1)项外,第(2)至(4)项评价均须在列入大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中进行。
3.大企业培育措施评价(20分)
(1)出台大企业培育相关政策,培育体系完整、扶持力度大,并能视培育情况逐步完善,最高得4分。
(2)制定当年度大企业培育计划,措施具体、推进有力,最高得4分。
(3)开展大企业培育工作调研,成效明显,最高得4分,
(4)统计工作按时、准确,最高得4分。
(5)工作协调配合情况,最高得4分。
4.大企业培育力度评价(10分)
(1)扶持资金(3分)
21家培育对象:当年平均每家企业兑现的各类扶持资金最高者得1分,其他按比例计算得分;当年平均每家企业争取到省级及以上各类扶持资金最高者得0.5分,其他按比例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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