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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三)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
  (四)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托幼机构分级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对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托幼机构和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等级评估。
  对违反本细则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对达不到《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制定下发。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附件:1.托幼园所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2.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略)
  3.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略)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略)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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