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对每一个在园儿童建立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入园(所)体检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等。
第二十八条 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
(一)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应每天对入园(所)的儿童进行认真的晨间检查工作。对可疑病儿加强全日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保健人员每日晨、午间应巡视各班,向老师了解幼儿健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员工健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项目要求,统一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体检表”及“健康证”(分别见附件4、5)。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七章 卫生保健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认真按照本细则中各项卫生保健工作的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各种保健资料要及时登记、统计,以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科学性和严谨性。做到及时了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提高和改进卫生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由卫生保健人员登记、统计,经园(所)负责人审查后,按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及时上报。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收回卫生保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