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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托幼机构设施应安全、环境整洁,各类场所、物品定期消毒,正规使用,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
  (七)协助落实国家计划免疫规划,应在儿童入托时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预防传染病。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立即向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部门报告,做好消毒隔离、家长告知和转诊等管理工作。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保护设施,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第五章 儿童健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招收入园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接收转园儿童入园,查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入园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不得擅自添加和减少体检项目。
  第二十六条 儿童健康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规定项目,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2),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所)。
  (二)体检时发现有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入园(所)。
  (三)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合格后方可再次入托(园)。
  (四)在园儿童健康体检由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程序和规定项目,使用《昆明市儿童保健手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向托幼机构和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反馈体检结果。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五)托幼机构应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听力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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