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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岗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复训,合格者继续从事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均应当设置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及以上儿童的机构,按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聘用的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生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是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第四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婴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有专人管理集体膳食,建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开会研究相关工作。每周制定适合婴幼儿年龄的带量食谱,品种多样、搭配合理,并保证按量供给。托幼机构食谱、膳食应分开制作,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每学期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分析,保证婴幼儿营养均衡。
  (三)托幼机构炊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合格,有一定烹饪技术及儿童营养知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托儿所应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四)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五)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各托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在园儿童按期进行体检。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高危体弱儿童、肥胖儿童的管理,开展儿童眼睛、口腔的保健,对定期体检查出的疾病进行矫治。注意对行为异常儿童的特殊护理和个别教育。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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