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托幼园所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合格证制度。分别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及卫生保健人员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和“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昆明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托幼机构申请、县级《合格证》评审技术指导考核组评估,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合格证》评审技术指导考核组复查,审核合格并颁发,同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合格证》的评审签发,按《昆明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发证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实施,达到《昆明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评审标准(试行)》的托幼机构,为昆明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合格机构,获得《合格证》。
《合格证》有效期2年,连续两次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至3年,期满后重新校验。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新证并收回原《合格证》。
第十九条 《昆明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由昆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申请,托幼机构同意并申报,经市级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审核颁发。
保健人员上岗前应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取得昆明市卫生局批准颁发的《昆明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