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同时将听证结果报市特许办。
第九条 对外出让的特许经营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属国有投资公司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注入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条 《
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批准后完善相关手续。
现由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特许经营权完善方案,报市特许办审核、市特许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外出让的特许经营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应按以下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一)按照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受理特许经营的申请;
(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
(三)评审委员会通过质询、公开答辩或者其他法定方式,择优确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
(四)向社会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根据市特许委批准的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和出让结果拟定《特许经营合同》,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及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经市特许办审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报市特许委批准。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按照批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与授予对象签订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特许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特许经营授予对象颁发特许经营权许可权证。
第十五条 拟定特许经营权管理政策,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完成特许委交办的事项,报告特许经营权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