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1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昆明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特许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昆明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健全特许经营权工作机制,根据《
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同意注入市属国有投资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市级特许经营权授权范围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特许经营权;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管理的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特许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职责。
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是我市特许经营权的注入承接单位,通过经营或出让特许经营权获取特许经营权收益。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行业特许经营权项目,经市特许办审定后上报市特许委研究批准,作为政府性资源注入市属国有投资公司。
第六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属国有投资公司配合,逐项编制特许经营权注入及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市特许办审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审批。
第七条 市特许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批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