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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务服务三级联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在三级联动工作中,市和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办理本级政府保留并对外公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办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综治维稳和党建群团等服务事项。
  第八条 三级中心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只涉及本级中心权限范围的,均由本级中心负责受理、协调和办结等工作。如事项涉及上级中心的,由受理中心(站)负责转报、催办。县级中心和乡级中心要切实承担接件、协调、督办和催办的服务责任,尤其要注重加强对转报件的协调、督办和催办等工作。
  第九条 三级中心都要实行挂牌上岗、去向留言制,在显著位置明示首问负责岗位及其职责。认真制作审批事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及时在三级中心公示牌、办事指南、电子触摸屏、网站上公布。坚持和完善依照申请公开制度,及时办理和回复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为民服务中心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把好窗口工作人员进入关,建立和执行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告知承诺、首问首办和限时办结等制度。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中心要建立为民服务代理员(代办员)制度。代理员(代办员)设A、B角,需要上级中心办理的事项,由代理员直接办理或协调办理。要进一步延伸三级联动工作体系,在村(社区)设立为民服务站,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中心(站),要建立和推行为民服务联系卡制度。为民服务联系卡一般要包含中心(站)的具体地址、值班电话;可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及其窗口名称;中心负责人和各窗口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的办事主要流程等。
  第十三条 县级中心和乡级中心要主动为招商引资或投资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为招商引资或投资项目做好代理(代办)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中心“两集中、两到位”等改革成效和乡级中心为民服务代理员制度的作用,健全网络、上下联动、横向协调,不断完善代理和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三级联动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级中心设立三级联动工作联络员,负责了解和传达三级联动工作部署和要求,掌握本级中心开展三级联动工作情况;熟悉并掌握“昆明市政务服务三级联动信息系统”,在本级和下级中心组织开展三级联动信息系统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定期向上级中心报送三级联动工作情况、系统数据;参加上级中心组织召开的三级联动工作联络员会议和调研活动,组织召开本级和下级中心三级联动工作联络员会议和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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